问题 | 撤销要约和撤回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具体包括: 1、撤销要约需要要约人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未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才可以撤销; 2、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 一、如何设立合同关系 设立合同关系的方式有: 1、要约。要约应具备的条件有: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3、要约邀请; 4、要约生效时间;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6、要约的效力; 7、承诺的方式; 8、承诺的期限; 9、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关于要约退回的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三、对承诺的撤回规定有哪些 关于对承诺撤回的规定是: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则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承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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