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由几个人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法院级别、案件性质、影响程度而有所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人民陪审员三人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三至七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或者庭长应当指定一人担任审判长。或者庭长出席审判时,由庭长担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