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1、妨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 一、辩护人有什么义务 辩护人的主要义务是: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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