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可以买保险,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赚取报酬。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