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什么是土地发展权?
释义
    土地发展权是发展土地的权利,一种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土地发展权就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之权,例如农地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土地原有的使用集约度升高。设定土地发展权后,其他一切土地的财产权或所有权是以目前已经编定的正常使用价值为限,亦即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以现在已经依法取得的既得权利为限。此后变更土地使用类别和集约程度的决定权,则属于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近代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多样性及相应土地收益的巨大差异性而出现的。
    当今世界各国对土地发展权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一种认为,土地发展权应自动归属于原土地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事先向土地所有权人购买土地发展权,从而使土地发展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使土地所有者没有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利。另一种认为,土地发展权一开始就属于国家,如果土地所有者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约度,必须先向政府购买土地发展权。
    我国暂未有法律明确提出土地发展权的概念,但是分析现况,可以得知我国农村的土地发展权主要归国家所有。
    一、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
    其存在于他人之物之上,即土地使用者只能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行使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固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其占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权利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出让给他人使用的结果。国家使用其自己拥有的土地,应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但国家乃一抽象概念,其权能有赖众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分为行使,由于众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均只能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并不能从整体上代表国家,因此,除国土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土地外,其它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土地的使用似乎不能认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故其使用土地的权利仍是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仍然是他物权。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利用乃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其重点在于土地的使用价值。
    (4)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要求对土地直接支配和占有,只有占有土地,才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
    (5)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物权,一经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者即可行使其权利,不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6)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土地一经灭失,其使用权也归于消灭。土地使用者不具有要求所有人以他物替补的请求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15: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