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