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代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所体现的价值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例外,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社会公益价值。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的考虑。 第二是道德价值。许多国家都规定某些特殊组织,如律师、医生、会计等应有自己的道德规则和职业操守,摒弃盲目的价格竞争。 第三是效率与公平价值。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除了具有社会公益价值之外,效率与公平同样是其价值目标所在。这里的效率,主要指的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这里的公平,指的是经济生活的公平,且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在法律设计上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注重的是社会公平和实质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