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人合伙开办健身会所反目是否可以诉请撤资 |
释义 | 2011年9月24日,王某、张某、李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伙投资经营“健身休闲会所”,经营范围为健身休闲;三人分别在合伙协议签订日以现金形式出资153000元,各占出资额1/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伙财产在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5年;……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等内容。三合伙人开办的“健身休闲会所”未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产生纠纷后也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债权、债务未确认。2012年1月17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李某退还合伙投资款15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李某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三人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设立“健身休闲会所”,因该合伙企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三人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根据《合伙经营协议书》的约定,三人应共同投资、共负盈亏,王某、张某和李某的投资款在出资后转化为合伙财产。王某要求张某、李某返还投资款,因双方尚未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合伙期间财产不清,债权债务不确定。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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