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情况下深圳病假工资扣除标准是什么呢? |
释义 | 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最早见于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根据该条例及草案,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计算基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资就是计算基数。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 16、17条的规定,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20.92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20.92(天)”。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