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买方交纳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征收 2、契税:按交易金额的1.5%征收。(代征) 3、书证费:10元/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0.5(代征) (二)卖方交纳 1、 个人所得税 :出售满五年唯一住房的,按申报价的1%征收,不满五年的,按申报价与房屋原值的20%征收; 2、营业税:满五年的房屋,普通住宅免收营业税, 非普通住宅 收差额的5.6%;不满五年的,全额5.6%; 3、交易服务税:按成交价的0.5%收取。注:如申报成交价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计价征税费。 (二) 房屋所有权 赠与登记的: 1、契税:房屋价值的3%(代征); 2、印花税:房屋价值的千分之0.5(代征); 3、交易服务费:房屋价值的1%;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 5、书证费:10元/证。 (三)单位房屋买卖的: 1、交易服务税:按成交金额各收取0。5%; 2、契税:按成交金额3%计征(代收); 3、书证费:10元每证; 4、验证费: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收5元; 5、印花税:按成交金额千分之0.5(代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