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则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二者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