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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
    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一、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
    1、保证人免责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
    3、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三、担保人的责任
    1、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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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