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在诉讼、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过程中,或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行使条件包括保证人的责任属于一般保证,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法律分析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证人的责任属于一般保证;其次,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过程中,或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第三,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最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 拓展延伸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诉讼程序中,被告方在收到起诉状后,可以先行提出抗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部分诉讼请求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被告方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提出抗辩意见; 2.被告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缺乏事实依据;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恶意提起诉讼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被告方在提出先诉抗辩权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用于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权利,但行使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首先,保证人的责任属于一般保证;其次,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过程中,或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第三,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最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因此,保证人应在了解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前提下,谨慎行使这一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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