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什么决定 |
释义 |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同级行政机关报请所属人民政府处理。司法机关对诉讼事务的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这里的共同上级法院具体是指市内法院有争议的,报请市中级法院处理。跨市法院有争议的,报请省高级法院处理。跨省法院有争议的,报请最高法院处理。 一、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地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被批捕案件有管辖权吗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