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规定 |
释义 |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二、受送达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签收人、收发室等)签收具体行政行为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三、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四、邮寄送达的,签收邮件的时间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规定的时间届满之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六、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收到履行法定职责之日起六十日起的第二日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七、规定了履行期限的,自公安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为申请人知道的时间。 一、有哪些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期限是三个月的时间,《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期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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