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
释义 |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一、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有没有效果 有效果。相关政府部门会仔细审查给予答复的。 二、行政复议中止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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