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向由 行政复议机关 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复议法 》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