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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执法致人轻微伤
释义
    

法律主观:
    


    要根据 罪名 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或重伤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轻微伤 不负刑事责任。 但若是在 寻衅滋事 案件中造成两个人以上轻微伤的,则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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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