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机动车管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是: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应当如何管理?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大量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不断出现在我国的道路上,而且数量日渐增多。对于这些入境的车辆如何进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这里讲的“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一般是指从境外合法进入我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车辆。这些车辆一旦经合法的手续进入我国境内,便成为了参与我国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根据规定,就应当归我国的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实施统一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对这些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进行登记由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方面应当按照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行驶,本身参与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就必须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规则。而我国为了道路交通安全也必须对这部分车辆依法实施统一的管理。 武汉市电动车管理新规 1、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延用期为2年。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2次。2、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时,实施打手机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中,对骑车人罚款“起步价”由从前的20元提高到50元。对骑车人处以50元罚款的行为还包括: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服务标准是什么 1、全国各地由保监局指导、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具体承办,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在共同签署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标准的出台结束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缺乏统一标准的历史,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车险理赔服务问题上有了统一的认识,同时,车险理赔服务也有规可循。标准明确了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基本准则,规定了各保险公司必须共同遵守的车险理赔统一标准,包括接待报案、现场查勘、理赔时效等多个方面。看看多年来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一些问题的产生就不难发现,由于各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不统一,广大车险消费者就会感到难以适应。目前各地制定并出台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目的就是使保险理赔真正做到公平、公正、透明,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从根本上解决“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2、其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统一标准也是保险诚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作为金融领域中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诚信是行业的立业之本,也是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把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作为行业的重中之重,才能真正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在我国是一个地域性很强的险种,道路、交通、地势、人文等都不时地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各地区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发挥本地的优势,才能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的服务需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统一标准的实施,无疑在帮助各保险公司提高理赔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不仅将成为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助推器,未来,随着越来越多险种统一的行业理赔服务标准的推出,也将会有更多的社会公众走进保险这个大家庭,驾驶者才将真正做到安心出行。 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应遵守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停放。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自行车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近年来共享自行车的快速发展,停车问题越来越严重。各地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出台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2017年北京市交通委颁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明确要求,新建的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应按标准配建充足自行车停车位;已建的上述场所配建的自行车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如不足,应在用地范围内扩建。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力度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地铁站口等场所周围都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处,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处,这样既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二是,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也就是说,在没有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地方,非机动车也不能乱停乱放,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地铁站口、居民小区等地方,非机动车尤其是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停放非机动车时应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以体现个人的修养和素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 该内容由 韦学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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