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余市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如何规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新余市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需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主要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有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资质的、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的技工学校; 2.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产业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发展的需要; 3.学校培养规模按人社部发[2012]8号文要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4.具有与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和专业(工种)设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理论和实习指导指导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一体化教师达50%。 5.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6.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要的图书馆、阅览室、有校园网站。 【不予批准的情形】 凡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情况均不予以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