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利用摘除节育环侮辱妇女,诈骗钱财构成犯罪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不顾妇女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以及通过摘除节育环强奸妇女的,应当依法以流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或者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或者变造节育证、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童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出售牟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证件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所得和用于破坏计划生育违法活动的个人医疗器械和用具将被没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