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退休者能否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
释义 | 没有退休的人可以直接签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劳务合同具有主体广泛性与平等性,合同标的特殊性,内容任意性,以及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的特点。 法律分析 一、没有退休的人能否直接签劳务合同 没有退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可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劳务合同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力,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的差异与特殊性决定了劳务合同的倾向的特殊性,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有些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由意志决定劳务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如小区保安;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如保姆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为提供劳务方,另一方接受劳务方,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结语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具有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合同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内容的任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没有退休的人员可以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定合同内容及相应条款。劳务合同的特点使其适用于各种领域,既可以满足生产、工作的专业需求,也可以适用于家庭生活等方面。劳务合同作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情况下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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