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假币罪的受害对象 |
释义 |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指控制、掌握伪造货币,使用指将伪造货币冒充真币流通,数额较大参照起点数量规定。 法律分析 1、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2、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 3、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 拓展延伸 假币罪的受害对象: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法律措施 假币罪的受害对象是指那些因接受、持有或使用假冒货币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人或机构。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法律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假币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制造、传播和使用假币的刑事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其次,建立健全假币受害者救济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和赔偿。此外,加强对公众的假币防范教育,提高他们的识别能力,从而减少受害者的数量。最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假币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这些法律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假币罪的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综上所述,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货币,使用是指将伪造货币冒充真币流通。此罪必须数额较大才成立。为保护受害者权益,应加强打击力度、建立救济机制、加强防范教育、加强国际合作。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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