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的申请执行人要视情况而定: 1、诉前保全是由立案庭办理; 2、诉讼保全是由案件的承办人来办理; 3、执行都是由法院执行庭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执行员)来办理。诉前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庭处理,立案后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取证及评估、鉴定等由相关的其它审判业务庭处理。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