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离婚抚养费是什么标准 |
释义 | 一、厦门孩子抚养费标准 子女的抚养费该给多少更多表现出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关爱之情,而不应该作为逃避抚养义务,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一种手段。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标准没有明确地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法院具体的判决中,会遵循以下二个标准。这一标准是在考虑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学习等需要的基础上设定的,在诉讼时法院会根据这一标准规定数额。另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协议确定子女抚养费时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这样看来,我们也可以把这个标准看作是子女抚养费的最低标准。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也可以超过这个标准,但不要低于这个标准,因为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必要经济条件。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然而法律上为了避免支付子女抚养费过低,无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以上就是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的介绍,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因为自己的自身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法律所规定的子女抚养费,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免除子女的抚养费。 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免除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如下: 1、由于长期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一方,经查实确无力按照协议或判决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免除。 2、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免除;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可以免除。 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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