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合伙企业 个人 合伙人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