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债务,还要形成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只有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双方虽然要互相承担债务,但法律并没有强调双方所承担的债务应具有对价性。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仅是为了后履行一方的不履行行为,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也不一定相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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