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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双方不仅要互相承担债务,还要形成双方债务的对价关系。只有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3、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双方虽然要互相承担债务,但法律并没有强调双方所承担的债务应具有对价性。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仅仅是为了后履行一方的不履行行为,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也不一定相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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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