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根据民法典第527条,先履行方如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否则,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实践指南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以自身的不安为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一系列情况,如心理紧张、精神压力、恐惧等。在实践中,为了行使不安抗辩权,被告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被告必须能够证明自身存在明显的不安情绪,并且该情绪对其正常思维和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其次,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不安抗辩的合理性。此外,法庭也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案件的性质、被告的个人背景等。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被告应当充分了解适用范围,并遵循实践指南,以确保其抗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上述条件,合同履行顺序、履行能力以及债务清偿期等因素都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然而,被告在刑事审判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明显的不安情绪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因此,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被告应当全面了解适用范围并遵循实践指南,以确保抗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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