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他人性交易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及其加重处罚事由的解释,以及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的不同。 法律分析 1、概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3、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2],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结语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提供卖淫场所,或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曾受过行政处罚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的不同。介绍卖淫罪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嫖客,而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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