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适用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追收未缴出资及抽逃出资以及非正常收人纠纷相区别,虽然上述追收行为的主体都为管理人,且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但对外追收债权的对象为债务人的债务人,此外,由于对外追收债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因此管理人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不应适用本款案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