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申请登记的是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2)注销土地权属情况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撤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撤销销登记; (5)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权撤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撤销登记; (7)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撤销土地证书。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正常情况下应该先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国土资源局不予撤销,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有争议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