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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借款纠纷的举证有哪些要求
释义
    对借款纠纷的举证要求有:
    (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四)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一、劳动纠纷如何收集证据
    劳动纠纷中收集有关劳动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欠条丢了钱没有拿回来怎么办
    钱还了但是欠条没收回来的,可以要求对方交还欠条或者出具收条,保留还款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本证与反证的区别
    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的作用不同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4、证明力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举出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用达到动摇法官对这个事实的判断即可,也就是说本证必须达到让法官确信才可能成立,否则被反证动摇后,该事实要继续举证证明,或者不予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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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