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四)证人的诉讼义务依本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传唤,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提供证言。证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证言。证人因故确实不能到案时,必须事先向传唤机关说明理由,不能无故不到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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