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金领取的标准如下: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金需要的资料如下: 1、《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 2、户口簿; 3、身份证;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5、养老保险手册; 6、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7、就业失业登记证; 8、如有单位调动,需带调动前单位资料,二次以上就业者,需带前单位的退工档案,已便审核发放失业救济金; 9、《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或《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复印件所有资料必须装袋成档。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