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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的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释义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判决后执行期多长
    法院判决后执行期两年,法院判决书具有两种效力,一种是法律效力,另一种是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上诉期满未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终审判决均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非依法撤销,否则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债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他将失去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载明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肇事再审程序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1、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受理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5、宣判
    (1)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2)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1、二审审理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挥重审
    2、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2、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4、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5、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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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8: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