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学生手心犯法吗 |
释义 | 不违法,但是这种方式肯定不对。 学校教育肯定是要以人为本,依法执教的红线不可逾越。用暴力的方式传道授业,这种传统的教育理念早已‘不合时宜’。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件事,举一反三,向全校老师重申依法执教的重要性,让教育理念与时俱进;同时,也希望家长和社会也能宽容看待此次事件,老师的初衷也是为了学生。体罚的对象是学生的身体。体罚必须诉诸学生的身体,不论是以直接还是以间接的方式。在我国,由于对体罚采取的是“零容忍”态度,所以教师在惩戒学生时接触学生身体,比如推、拉学生中使其感到痛楚,都可能被认定为体罚。对于不诉诸身体的惩罚我们不应该认定是体罚,如罚款、语言羞辱、冷暴力等。有些学者把伤害学生的心灵、尊严等处罚方法也归入体罚,这是不科学的,因为在法学上,身体的伤害和精神的伤害是严格区别的。教师对学生的冷嘲热讽、当众辱骂等侵害学生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是属于我们常说的“心罚”的范畴,与体罚相对,因此,心罚应该从体罚的概念中剥离出来。 .体罚的行为客体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体罚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而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是界定和判断体罚的关键因素。对学生身体健康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仅仅使学生产生痛苦和羞耻感的惩罚行为不是体罚,我们将其归于一般的教育惩戒范畴,例如学生总写错字,教师为加深其对汉字的印象,罚学生抄写词语三五遍;学生经常迟到,教师为维持班级纪律,罚学生站两三分钟等。即使教师间接惩罚学生的身体,如罚站、罚跑、不让学生上厕所、不让学生回家吃饭等措施如果超出一定限度而危害学生生命健康也属于体罚。一般性的教育惩戒是以大多数学生的身体可接受并且不造成伤害为参考的,如在惩戒时,学生感到极度的疼痛或因疲劳而损害身体健康,或者学生被打部位出现明显的红肿、流血、骨折等状况,这便是超出了学生身体承受的限度,即损害了生命健康,这就属于体罚。 实施惩罚行为后,学生容易心生怨恨、自卑、退缩并认同暴力行为,对学生心理健康有负面影响,学生学习能力下降和社交活动退缩。即便教学压力再大,广大教育工作者也应意识到,教育是助人成长的事业,应顶住教育功利化压力,宽以待学生。惩戒只能是教育学生的一种辅助手段,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作为正当的教育教学权利,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当前我们国家对教师“惩戒权”相关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教师无所适从,一些教师面临不敢管、不愿管的窘境,解决类似问题,还是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从教育学生的目的出发,明确教师惩戒权的诸多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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