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规定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例如多人在道路追逐竞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1、相约飙车。二人以上以竞速为目的进行超速驾驶,如果情节恶劣,显然具有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2、行为人一人故意追赶其他机动车的行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间由于没有意思联络,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 3、劝酒人员。如果劝酒人是单纯的劝酒,并没有教唆醉酒者驾驶机动车,不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 4、同乘人员。 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5、车辆提供人员。 车辆提供人员在明知借车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才成立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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