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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包括
释义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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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