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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金额定罪标准是多少
释义
    诈骗罪金额标准及无罪释放条件。根据法律解释,诈骗罪金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省可在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不知情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但需考虑供述、辩解、证人证明等因素。律师可根据案情提出无罪材料,但必须符合诈骗罪成立条件。需注意诈骗罪对象不限于财产所有权。
    法律分析
    一、诈骗金额定罪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就是说,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是3000元至10000元,各省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中不知情可以无罪释放吗?
    如果确不知情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知情,不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辩解,还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说、证人如何证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
    是否知情包括确实知情和应当知情,如果属于应当知情,同样构成共共犯。
    我们要知道,在犯罪案件中对于嫌疑人能不能无罪释放重点在于有没有证据。
    做为律师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来进行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如果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有机会无罪释放,犯罪事实成立的就不能无罪释放。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时候,需要看是否符合了规定的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金额定罪标准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对于诈骗罪中是否知情的问题,若确实不知情,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是否知情需要综合考虑嫌疑人供述、辩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明以及被害人指控等因素。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提出相关材料和意见,但无罪释放与是否有证据相关。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需要符合规定的成立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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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3: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