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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金额的界限划分是什么?
释义
    涉案金额达到三千元时可认定为诈骗犯罪,金额不同会被定为不同级别的刑事罪行。诈骗是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骗取对方信任后,诱导对方交出财物。网贷逾期一般不构成诈骗,但需承担责任;若通过诈骗手段骗取贷款且恶意不还,可算作网络诈骗,仅逾期未还不涉及诈骗。
    法律分析
    一、涉案金额达到多少算诈骗
    1、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一般达到三千元的,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构成了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予立案追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怎么处罚诈骗罪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以此骗取了对方的信任之后,诱导对方“心甘情愿”的交出自己财物的行为。
    三、网贷逾期是否构成诈骗
    1、仅仅是网贷逾期一般不构成诈骗,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借款人是通过诈骗的手段骗取贷款,恶意借款不还,符合诈骗的条件,则应算作网络诈骗,如果仅仅是网贷逾期未归还并不涉及诈骗。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金额界限及其法律解释
    诈骗罪的金额界限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的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范围。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诈骗罪的金额界限可能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法律会将一定金额以上的诈骗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金额界限的设定旨在区分轻微的欺诈行为和严重的诈骗行为,以便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法律对于诈骗罪的金额界限的设定通常是经过综合考虑和权衡的结果,以保证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诈骗罪的金额界限及其法律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在法律中被界定为判断犯罪性质和处罚幅度的重要标准。金额界限的设定旨在区分欺诈行为的轻重,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理。因此,在处理诈骗案件时,我们应准确理解和适用金额界限,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对于网贷逾期问题,若仅是逾期未归还并不涉及诈骗,但借款人通过诈骗手段骗取贷款后恶意不还款,则应视为网络诈骗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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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