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破产后可否继续抵押 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是否继续抵押,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的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由此可以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谓严重亏损,一般是指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4)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