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召开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出换届选举的决议。 2. 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届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对下届委员会的建议等。工作报告要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并经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 3. 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报告)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