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指如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章》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唯仔启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戚巧或依公司法规章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