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可否并罚 |
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明确规定了同一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并罚不同的有期自由刑。如果同一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个主刑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一些困难:比如刑罚执行过程中,罪犯需要减刑时很难操作,很难决定先减哪个主刑;同时,有期徒刑一般在监狱等执行场所进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进行。两者相距甚远。很难先执行哪个主刑,如何交接,违反司法经济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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