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警回执和受理回执有区别 1、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公安局)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 2、报警回执是报案人拨打110或者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后,公安部门记录报警情况的一个回单,但是否立案还需根据具体案情。 索取报案回执的方式有: 1、直接索取,回执单,顾名思义,就是给报警人的,出警的警员来了就能索取,如果没有在当时索取,去出警的派出所索取; 2、报警回执是公安机关发给前来报警的群众,表示已受理该人报警的一种凭据; 3、报警回执上有报警人的姓名、公安机关对报警人反映情况将依法处理的承诺、报警联系电话、警务监督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内容; 4、《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 5、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 6、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询; 7、接受查询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