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的遗嘱有效吗 |
释义 | 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是有效的。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一、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什么? 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还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3、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4、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遗嘱人即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公证卷被列为密卷,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6、如果遗嘱申请人要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形式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如何撤销公证遗嘱? (一)撤销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二)撤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当事人对本人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全部内容予以撤销,而并非对遗嘱公证书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撤销公证书的前提应当是公证处发现已发出的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时才能予以撤销,换言之,即公证书的内容违背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时应当予以撤销。 (三)如果遗嘱公证书并未出现以上情况,对该公证书予以撤销实为不妥,应当以撤销遗嘱声明书方式办理为宜,在声明书当事人应阐明因何原因对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公证处所立遗嘱(引用公证书编号)现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该声明内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在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然后公证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 (四)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和撤销公证遗嘱都是当事人的权利在两个不同阶段的体现,当事人并无过错,公证处也无过失。若以撤销遗嘱公证书的方式来撤销公证遗嘱使人误认为当事人或公证处有过错或过失,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三、遗嘱公证的条件和需要的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的条件: 1、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2、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4、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办理遗嘱需要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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