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019) |
释义 | 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尤其合同诉讼中广泛存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行情、当事人自身因素等发生变化,或合作不愉快等情况出现,一方当事人发现继续履行会带来不利或继续履行利益小于毁约带来的利益时,其可能会以合同订立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下面这个案件,系最高法院二审,涉及到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违法行为人在诉讼中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华诚房地产公司与铁建大桥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案例要旨: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给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违法违规者的诉求,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大桥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17)新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诚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履约保证金利息部分,改判华诚房地产公司不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283790.64元;2. 判决铁建大桥工程局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涉案《合作区蓝领公寓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错误。诉争工程项目启动招投标程序前,双方已就以后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施工内容、范围、概算、工期、承包方式、履约保证金及其退付、配合使铁建大桥工程局中标等内容等实质性内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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