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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证撤销与吊销的异同
释义
    驾照吊销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象、恢复时间和处罚情境。吊销是合法驾照出问题被吊销,需要2年恢复;撤销是非法获得驾照被发现撤销,需要3年恢复。吊销通常因严重违法,如超速50%、驾驶拼装车等;撤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无论是否违法都会撤销。撤销驾照的恢复时间为满3年或满10年,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驾照者,三年后可再次申请。
    法律分析
    1、两者的对象不同。
    如果驾驶证是合法获得的,那么出了问题,就是吊销。
    如果驾驶证是非法获得的,被发现了就是撤销,因为连吊销的资格都没有。
    2、重新恢复驾照的时间不同。
    吊销驾照以后,要获得驾照,需要2年的时间。
    撤销驾照以后,要重新获得,则需要3年时间。
    3、处罚的情境不同。
    吊销是犯事了才吊销,通常都是摊上大事,比如:超速百分五十的;驾驶拼装的机动车;驾驶报废的机动车;因违反交通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撤销是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不管有没有摊上事,一概撤销;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
    注销是指到期或不适应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注销。
    撤销是指本身就存在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情形而采用非法的手法骗得,自始就不符合规定。
    撤销驾驶证可以考的时间是:
    1、依法撤销驾驶证满三年的,可以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满十年的,可以重新申请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结语
    吊销驾照和撤销驾照在对象、恢复时间和处罚情境上存在明显差异。吊销是在合法获得驾照后出现问题,需要等待2年才能重新获得;而撤销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驾照,无论是否出事都会被撤销,需要等待3年重新获得。吊销通常发生在严重违法行为后,而撤销则是因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恢复撤销驾照的时间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驾照的需等待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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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4: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