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三、遗嘱的设立是不能进行代理的。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形式的遗嘱。 口头形式遗嘱的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二是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六、宣告死亡的情况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