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去民政局收养孩子 |
释义 | 一、如何去民政局收养孩子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二、办理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申请材料 1.收养人的户口簿(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收养人的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的《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原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 5.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原件; 6.有送养人的需有收、送养双方协议原件; 7.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应提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原件; 8.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夫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登记手续,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的提供); 9.收养人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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